案件描述
何**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10月19日对本院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