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于**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萧*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张**等与刘**、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顾广赛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