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刘**、刘**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陆*申请执行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卞**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陆*称:我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2013)河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法院已立案执行,由于刘**、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上述债务发生在刘**与妻子卞**夫妻关存续期间,故申请追加刘**的妻子卞**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经审查查明:刘**、刘**因欠陆*款,陆*诉来本院,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河民初字第5146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刘**、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陆*借款1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0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刘**、刘**未按判决书履行,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刘**、刘**向陆*借款发生在2012年11月14日至2012年11月30日之间,系刘**与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一、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经本院审理的刘**向陆*借款发生在刘**与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责任偿还,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夫妻共同债务的按照案外人异议审查。综上所述,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卞**为本案被执行人,卞**按照本院(2013)河民初字第5146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陆*承担偿还责任。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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