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明诉被告中张**、王**、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刘*与江苏开**限公司、江苏开**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江苏淮**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江苏淮**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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