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开**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朱**与涟水**期项目部、华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陈**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赵**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连**管辖裁定书
邹*与江苏淮**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江苏淮**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朱*、刘*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江苏淮**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