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王**被告连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以原告王**该院退休干警,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为由,提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的退休人员,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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