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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蒋**、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向本院提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不符合免交规定,经本院催缴,上诉人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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