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蒋**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和淮安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提取利**司在淮安激**限公司的租金。淮安利**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利**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租金所有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利**司于2015年12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利**司撤回执行异议,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淮安利**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