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张**与奚**、江苏金建**淮安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张**诉被告奚**、江苏金**限公司淮**公司、江苏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张**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张**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周*、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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