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张**诉被告奚**、江苏金**限公司淮**公司、江苏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张**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张**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周*、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张*与江苏淮**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陶*、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张**、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江苏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相**、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刘**、刘**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