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马**、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马**、杨**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王**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马**已履行10万元,并与王海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马**已履行的5万元外,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淮法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