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也没有按照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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