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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也没有按照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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