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本金102.8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息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5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8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所有房屋均已抵押他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所有房产均已抵押他人,现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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