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高**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1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徐*自愿归还申请执行人高**借款10万元,分期归还,于2015年8月29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15年9月29日前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如被执行人有一期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徐*未能按期限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徐**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1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高**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徐*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且申请执行人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1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徐*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还款,申请执行人高**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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