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陆**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淮小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蒋**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陆**支付人民币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执行人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工商、无土地、无车辆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小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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