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包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程**与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程**借款本金19280元及利息;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在履行5000元还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还款,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包**在履行5000元还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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