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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叶*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叶春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2852元(原告已预交86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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