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王**、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0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07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