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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侯步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诉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侯**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康**缴纳公告费,原告康**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原告已预交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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