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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