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管*、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于**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萧*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广赛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王**与淮安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马**、杨漫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殷文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