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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殷文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殷文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9元,减半收取263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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