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殷文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9元,减半收取263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于**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萧*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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