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王**、范**、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万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51元,减半收取17575.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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