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淮陈民字第046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借款30000元,并以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给付原告自2014年8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负担。因被执行人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淮陈民字第0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