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告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陈**承担。因被执行人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陈**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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