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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明达**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被告为学校经营向原告借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126256元并承担从2013年11月5日起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发现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退还原告陈**。

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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