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为学校经营向原告借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45280元并承担从2013年10月21日起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发现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