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被执行人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范**与被执行人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建颜民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判决:“被告朱*军向原告范**偿还借款6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朱*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执行局谈话,申请人都没到来。本院已将执行人的情况、执行风险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建颜民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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