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与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仇**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仇**借款67000元及利息(其中18000元自2012年3月12日算至2013年10月16日按月息1.1分计算;10000元自2012年6月22日算至2013年10月16日按月息1.2分计算;8000元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月29日日按月息1.2分计算;3000元自2014年1月29日日至2015年2月17日按月息1.2分计算;570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至偿付之日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0000元自2013年1月28日至偿付之日按月息1.5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执行人陈**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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