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建高民初字第033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张**偿还原告张**借款30000元,于2014年10月10日前偿还10000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付清。二、如果被告张**对以上借款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张**可就被告张**未履行的全部债务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费为35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建高民初字第0331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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