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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汤**、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诉被告汤**、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其海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汤**、陈*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汤**、陈*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汤**、陈**夫妻关系。2015年3月15日,被告汤**因经营之需,立据向原告殷**借款50000元,借据载明:“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今借人汤**,2015.3.15”。当日,原告殷**通过其农行卡转50000元至被告汤**银行卡。嗣后,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追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汤**拖欠原告借款5万元,有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汤**、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和被告汤**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汤**、陈*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汤**、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殷**承担由被告汤**、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中汇支行;帐号:40×××2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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