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冯**人民币36300元,余款查明,被执行人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三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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