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大港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无房产、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大港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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