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冷*、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