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王*、大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的(2014)大发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大丰市**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发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