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王*、大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王*、大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的(2014)大发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大丰市**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发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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