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扬中**设备厂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中**设备厂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中**设备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扬中**设备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56元,减半收取12228元,由上诉人**仪设备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