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宏诉被告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在中国平**镇江中心支公司购买一份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焦*银行存款2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