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京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张**共欠原告王**借款28万元,被告张**从2015年5月起分三十五期偿还,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8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告张**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则视为全部借款到期,原告王**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张**承担。因被执行人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京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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