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一平、招商银**太仓支行与太仓**有限公司、太仓市开浩服装厂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122号招商银**太仓支行与太仓**有限公司、太仓市开浩服装厂、太仓新**有限公司、林**、陈**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一平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后异议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因本案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金一平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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