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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限公司与苏州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州**限公司主张其与苏州博**限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主要依据对帐单及曾付款等证据,但收货人徐经济身份不清,相关证据反映合肥原**责任公司、徐**等主体存在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原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同时本案所涉事实的认定可能与案外主体存在利害关系,追加相关主体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仓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退还苏州**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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