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行**支行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商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对招商银**太仓支行与被执行人太仓**有限公司、太仓市开浩服装厂、太仓新**有限公司、林**、陈**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太仓市开浩服装厂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板桥区发达路东侧房产(房产证号:太房权证城厢字第00061306号)和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太国用(2013)第502013067号)及附着物、装修等财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市值房地产为8908500元(有证房地产3491.09平方米,评估市值8190100元,无证房产1718.10平方米,评估市值718400元,含室内装修、及土地附着物)(详见苏信谊评字(2015)第F0410-A号估价报告)。评估后,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在2015年5月27日第二次公开拍卖中,太仓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23132-1)以9010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太仓市开浩服装厂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板桥区发达路东侧房产(房产证号:太房权证城厢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太国用(2013)第502013067号)及附着物、装修等财产的所有权以及涉及的其他权利和无证房产(无证房产1718.10平方米)归买受人太仓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23132-1)所有。

二、买受人太仓市**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证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买受人太仓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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