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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仓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太仓支行与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潘**于2015年4月10日归还中国工商**太仓支行信用卡透支款130071.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之后利息按牡丹卡规定利率计算)并由潘**负担案件受理费1451元。潘**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国工商**太仓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1522.6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1522.68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法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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