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市香**场有限公司与施**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太仓市香**场有限公司与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太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太仓市香花桥水产综合批发市场E区23B号房屋腾退给太仓市香**场有限公司。二、太仓市香**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施**支付22875元。因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香**场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腾退。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应当事人要求,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因差距较大而暂未能达成一致。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将由其与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再自行协商,要求法院暂不处置,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当事人仍不能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由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要求法院暂不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能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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