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百灵大药房、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从实体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江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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