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肖**与被告江开红、江**、南京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诉被告江开运、环**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春于2015年4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14元减半收取5307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