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诉被告江开运、环**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春于2015年4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14元减半收取5307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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