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顾**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顾**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