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程**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4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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