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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以与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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