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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孙*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孙*丙。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12年开始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父母不仅不劝解,反而加入其中,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升级。同时,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双方于2015年3月10日开始分居。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孙*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孙*丙由被告抚养,双方各不支付抚养费;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孙*甲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孙*甲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孙*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吵打,杨*遂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杨*的陈述及杨*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与孙*甲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存在矛盾,但若能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和好亦有可能。杨*主张与孙*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本院对杨*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孙*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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