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陆**与锦丰**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陆**诉被告锦丰镇协仁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单**、陆**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陆**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单**、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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