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陆**诉被告锦丰镇协仁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单**、陆**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陆**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单**、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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