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礼嘉欧乐家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限公司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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